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赛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5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天宇,**丰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锦湖大路8号1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以南西环城路以东丰和西郡小区第25幢2单元1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海兵,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梁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