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执1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于勇,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勇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49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2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于勇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3日冻结截止。
本院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信息,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以(2021)吉010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勇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
本案已执行回5292.4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66707.5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范 北 捷
审 判 员 王宏波审判员宋东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健
书 记 员 王 成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