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376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以南西环城路以东丰和西郡小区第******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吉星大厦**v>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41760.17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