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23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红透山村。
被执行人: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23执恢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
审判员韩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