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23执94号
申请人: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祁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0.00元、执行费11512.00元。
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传统查询。
2020年3月17日本院将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清原岗山花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先后两次启动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及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帅
审判员刁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