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2民初884号
原告:安新县芦庄乡南边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新县芦庄乡南边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新北街**。
法定代表人:伊全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新县三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芦庄乡南边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芦庄乡南边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11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柳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