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

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与安新县芦庄乡南边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2民初277号
原告: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全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芦庄乡南边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村支部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与被告安新县芦庄乡南边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计1276元,由原告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