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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6504-4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县万豪商贸总部**建材家居总部一标段****物业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059X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2,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3,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3,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黔0102民初650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17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1、***2、***3、***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1783元的冻结,以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