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4民初70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关岭***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贵阳市龙里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059XL。
被告:**,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