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顾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特137号
申请人: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伏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勇,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称,顾勇在公司职工宿舍玩电脑游戏时,因鼠标失灵,顾勇自行拆开鼠标,鼠标突然爆炸导致其右眼受伤,经住院治疗43天出院后,顾勇离职并要求缴纳社保。但事实上,在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可以选择缴纳社保或不缴纳社保但领取公司每月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代替社保。顾勇在仲裁时隐瞒了离职前领取每月发放的社保补贴的事实,现又要求为其补缴社保,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故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花劳人仲裁字[2018]第267-1号仲裁裁决书。
顾勇称,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顾勇缴纳社会保险,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29日,贵阳市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花劳人仲裁字第267-1号仲裁裁决: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为顾勇依法缴纳2014年2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顾勇承担个人应缴部分,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具体金额以执行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稽核金额为准。
本院认为,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顾勇在仲裁时隐瞒了离职前领取每月发放的社保补贴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发放给顾勇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仲裁裁决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为顾勇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当。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圣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