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921执保114号
申请人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东街一小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中和,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布固图社区。
法定代表人韩宝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瀚隆国际美林湾住宅小区某号、某号、某号房屋和某商铺某号商铺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瀚隆国际美林湾住宅小区某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依法将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瀚隆国际美林湾住宅小区某号房屋予以查封;
三、依法将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瀚隆国际美林湾住宅小区某号房屋予以查封;
四、依法将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瀚隆国际美林湾住宅小区某商铺、某号商铺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