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中宁执裁字第38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崔中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2582元(包括装修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2582元),除执行到位5000元外,剩余167582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龙
代理审判员朱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