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521执1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崔中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翔,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关燕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云,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中卫市仲裁委员会(2018)卫仲字第39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87773.52元,仲裁费20100元,共计1207873.52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82553.67元,下剩1125319.85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宁0521执1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魏民贤
审判员  梁文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汪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