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上上仟汽车大世界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5119号
原告: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东侧一小南侧。
法定代表人:*中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上上仟汽车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039号国际汽车城A3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张若枚,该公司总经理。
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上上仟汽车大世界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中卫市华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秀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