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3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黔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7363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2018年12月,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