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翟琦,机构代码:915200007096717170;
被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1栋4楼,法定代表人:安先辉,机构代码:11522230736637987C。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黔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市万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石 垚
书 记 员 黄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