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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8号紫竹大厦A座10603室。
法定代表人:*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院,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己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XX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