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沈飞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031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沈飞机房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769元,其中案款41250元,执行费519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12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12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031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