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京03民特59号
申请人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进天龙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国内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于科进天龙公司提出的仲裁鉴定程序违反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规定的撤销裁决理由,本院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通知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意见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首先仲裁规则中“鉴定人”并非指自然人,而是指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也是由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完成以鉴定机构名义出具。其次本案仲裁庭审中出庭人员系受鉴定机构以及具体鉴定人员的委派出庭,应视为鉴定人参加开庭,且在仲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于仲裁机构出庭人员不持异议。对于仲裁庭是否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法定撤销裁决情形,故科进天龙公司的此项撤销裁决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电科技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并不掌握、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对其自身不利的证据而其拒不向仲裁庭提供,且该证据对裁决的结果足以产生影响。本案中,科进天龙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中电科技公司存在上述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因此科进天龙公司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对于科进天龙公司提出中电科技公司极可能提供了伪造、变造的财务单据,导致鉴定意见存在显著瑕痕,而仲裁委采纳了该鉴定意见的撤仲主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此项撤销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395号裁决书,裁决:(一)科进天龙公司向中电科技公司支付中电科技公司代为垫付的货款及各项费用1894780.24元;(二)驳回中电科技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科进天龙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鉴定费45000元,由中电科技公司承担22500元,由科进天龙公司承担22500元,因科进天龙公司预交了全部鉴定费,中电科技公司应直接向科进天龙公司支付科进天龙公司代其垫付的鉴定费22500元。(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48375.37元,由中电科技公司承担14512.61元,由科进天龙公司承担33862.76元。由于中电科技公司预交了全部本请求仲裁费,科进天龙公司应当直接向中电科技公司支付中电科技公司代其垫付的本请求仲裁费33862.76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42548.27元由科进天龙公司全部承担(已由科进天龙公司全部预交)。上述裁决各项款项抵扣后,科进天龙公司还应向中电科技公司支付1906143元,科进天龙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2015)京仲案字第0832号仲裁案第三次开庭笔录”(2016年7月4日)记载,鉴定机构出庭的人员陈述其不是在鉴定报告中签字的鉴定人,但是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授权,而且是当时鉴定的现场负责人,参与了鉴定报告的编写,可以回答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疑问或问题。双方当事人表示均收到了鉴定出庭人员的授权,对于鉴定机构授权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另,上述仲裁书中写明,“2016年7月4日,仲裁庭第三次开庭,……鉴定机构委派人员到庭,对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了说明并回答了被申请人的质疑。庭后,鉴定机构提交了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被申请人提交了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和申请人补充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仲裁庭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由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上述瑕疵,造成双方对有关数据的不同理解。但仲裁庭认为,上述瑕疵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不构成实质影响。……对于无清晰明确结论问题,综合分析双方合同、补充协议和该鉴定意见书相关数据,仍可得出相应结论。”
驳回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 黎
审判员 刘正韬
审判员 金园园
书记员 高赫男
书记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