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路通**街**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控制,住所地**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路**号浮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培重,董事长。 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39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6143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3190.23元,其中人民币921590.2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人民币11600元转为执行费。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应履行的人民币1906143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21590.23元,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98455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3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缴 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