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装饰材料经销一分部、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8511号
银川市兴庆区***装饰材料经销一分部: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装饰材料经销一分部与被执行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装饰材料经销一分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装饰材料经销一分部货款4305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328.10元,并应以货款43050.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为计算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767.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4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装饰材料经销一分部与被执行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