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19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8号商业楼1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北京中银(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申请人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7日作出(2023)宁0181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4393.6元银行存款。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4393.6元存款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