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19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8号商业楼1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北京中银(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申请人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7日作出(2023)宁0181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4393.6元银行存款。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斯波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4393.6元存款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