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70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西关街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6415Q。
法定代表人:龙树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解除对申请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2921********内存款50万元的冻结。”的(2022)辽1421民初1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月8日以(2022)辽1421执保705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明,本院(2021)辽1421执保182号案中对申请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2921********的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故无法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705号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