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西关街62号。
法定代表人:龙树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6415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依法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以上保全总额500万元。”的(2022)辽1421民初4307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月27日以(2022)辽1421执保602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银行柜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方信息承诺暂时不再对被执行人进行后续金额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