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西关街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6415Q。
法定代表人:龙树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的(2022)辽1421民初43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同月14日以(2022)辽1421执保651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银行柜面解除了本院(2022)辽1421执保602号案中对被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部分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651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