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47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西关街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6415Q。
法定代表人:龙树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4日生,满族,现住绥中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解除对申请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和平街支行6410××××3956账户内存款1234152.91元。”的(2020)辽1421民初48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月25日以(2022)辽1421执保473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解除了本院(2021)辽1421执保570号案对本院(2020)辽1421执保529号案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续行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