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民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西关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上诉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死亡,一审判决书将***作为诉讼主体并进行判决,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1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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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