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民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西关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上诉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死亡,一审判决书将***作为诉讼主体并进行判决,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1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