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33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森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2幢9号。组织构成代码:795355261。
法定代表人:于志新,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常州森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