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4236号
原告:***,女,1995年7月生,汉族,江苏师范大学学生,住江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生,汉族,江苏师范大学学生,住江苏。
被告:***,男,1962年4月生,汉族,徐州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南湖景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国矿业大学院内南门综合楼404、4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住所地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法定代表人:葛世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58年4月生,汉族,主任科员,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南湖景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