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51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陈集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程学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沙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检索关联案件,该案件生效文书(2021)苏0382民初794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9月26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21)苏0382执4799号。该案件已于2021年10月30日执行完毕。因本案系重复执行立案,经联系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邮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苏0382民初7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振宁
审判员 路爱祥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