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1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6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