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99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豹,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春江
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军
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