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扬州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