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24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
负责人:陈晨。
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潘万霖。
被执行人:潘万霖,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潘万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