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潘万霖,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弘扬照明有限公司、潘万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