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但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张玉来
审判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