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惠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寒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潘万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惠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2119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8月20日多次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等执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
3、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本院已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认可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田鲁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