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常熟市某某*金属材料商行、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属材料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安街鸭潭头23号。
经营者:缪培祥,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苏伟元,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万霖。
常熟市*****金属材料商行与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1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一、被告高邮市弘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金属材料商行加工款人民币1180409.28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履行。二、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加工款1180409.28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诉讼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12元,由原告常熟市*****金属材料商行承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高邮市送桥镇升冠路(德华村陈庄组)不动产,本案对上述不动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期限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权,被高邮市人民法院首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80409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温晓凯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雯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