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732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鹏,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龙鳞宫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Q30P6H。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南郊路8号德成国际文化创意软件园一期A区D2-28楼一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816321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武汉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