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728号
原告:***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南郊路8号德成国际文化创意软件园一期A区D2-28号楼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