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0594号
原告: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6号楼5层519-529室。
法定代表人:袁夫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阳市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娟。
原告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7元,由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书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