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41号之一
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柳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杰,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北京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