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3执异29号
异议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7727815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8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049309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冀1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组织实施蓝山郡小区污水处理设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向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5%即76500元、25500元。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7)冀10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冀1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给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前提是双方完成对蓝山郡小区污水处理设备的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向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5%即76500元、25500元。系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使该工程尚未验收,异议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请求终止执行(2017)冀1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冀1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组织实施蓝山郡小区污水处理设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向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5%即76500元、25500元。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寄送验收通知书,要求其在2017年12月10日前组织对“蓝山郡”小区的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但是,根据网络查询显示,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拒收。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7)冀10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因对涉案设备进行验收系双方约定的必经程序且已经被判决书所确认。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通知未进行验收而直接申请执行于法无据。异议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应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冀1023执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异议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