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2783号
原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柳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锋。
被告:郑庆云,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庆云、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 莉
书 记 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