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七星镇建材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945825。
法定代表人:张永凯。
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南侧2633号内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7629598。
法定代表人:屠亚根。
本院在执行***恒建设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浙0482执1179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爱理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82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