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390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镇远县涌溪乡古楼坪行政村老鱼塘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磊,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钱江。
第三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南侧2633号内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屠亚根。
诉讼代表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唐松华。系平
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
9月29日依原告申请追加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
案第三人。现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骏健
书 记 员 陆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