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执3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36857349。
法定代表人:权森。
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南侧****号内第*层。组织机构代码:7276295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定作款651748.56元、违约金270684.2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2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为浙F×××××、浙F×××××、浙F×××××、浙F×××××号汽车四辆,本院已登记轮侯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他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参与分配后,得款118145.92元,扣除执行费11688元、案件受理费6420.5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受偿100037.42元。截至2019年4月29日,本案尚有执行标的822395.4元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2执30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纪彩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