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2执34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南侧**内第**。组织机构代码:727629598。
法定代表人:屠亚根。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浙0482执344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二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2806元并承担执行费99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57377.76元,扣除罚款1000元、执行费992元,二申请执行人受偿55385.76元,余款17420.24元自愿放弃,故被执行人***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二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5072元并承担执行费1626元,因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82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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