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鳌邦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初字第3026号
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大街188号。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鳌邦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栗新小区5-4-6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鳌邦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