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高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高碑店市北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水泊寺乡东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